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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防爆电气生产、使用企业须关注新版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04 12:54:06 浏览:

      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防爆电气设备生产、使用企业的有关规定,本网站邀请专家为您解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业协会组织防爆电气安全技术培训,为防爆行业和防爆产品用户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在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中已有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 防爆电气产品使用部门的安装、使用、检查、维护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防爆专业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对此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在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09—2007中更明确了防爆电气专业人员的培训要求:“ 7.1.2人员: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应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这些人员应经过包括各种防爆型式、安装实践、相关规章和规程以及危险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在内的业务培训,这些人员还应接受适当的继续教育或定期培训,并具备相关经验和经过培训的资质证书。“
      三.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生产经营必须取得安全标志,在新版国家安全生产法中被予以明确。请看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这里提到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即是指防爆电气设备。
      四.新版国家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均有详细规定,企业应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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