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0月30日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开始实施新的《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新版细则与2011年实施的老版细则相比有如下一些主要变化:
1) 新细则明确规定,Ⅰ类(矿用)、Ⅱ类(厂用)、Ⅲ类(粉尘场所用)防爆电气产品,均须按细则申请生产许可证。申证的防爆电气产品单元由原来的16个调整为12个。
2)老细则对企业实地核查的规定有7章27条44款,新细则缩减为6章19条45款。老细则的44款中的每一款,在企业现场实地核查时都可能成为否决通过的不合格项,这样核查不能通过的风险太大。而新细则的45款中,只有21款可能成为否决通过的不合格项,这样核查不能通过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
3)新细则取消了一些不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规定,突出了对企业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的核查要求,这符合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
4)有关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新细则只要求经营范围中的某行业或产品大类能涵盖申请产品即可,不要求其有具体的“防爆”字样。
5) 企业申请产品的标准备案,新细则已无要求。
6)企业申请产品的非防爆性能项目的型式试验机构,新细则取消了对试验机构资质的规定,企业可自行选择有条件的机构或本企业进行试验。
7)企业申请组装型许可证,新细则只对防爆电机、防爆电泵、隔爆变压器单元有生产设备的要求,其它单元产品无生产设备要求。
8)新细则对技术人员的要求未列不符合项,有缺陷可改进。
9)新细则对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未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10)新细则中有关许可证申请、取证的全流程时间较老细则有较大缩短。
注: 1) 以上介绍的内容是本文作者依据”细则”编写的,仅供行业同仁参考,文中错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2)有关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爆认证的事宜欢迎咨询、交流。
(南阳金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王云生13569291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