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网站接到许多防爆电气生产企业,关于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转为强制性认证相关事宜的询问,现就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将该方面情况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防爆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实行的强制性质量管理制度,为了降低企业负担,有利于行业发展,近年来国家不断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简化审批程序。2017年7月6日发布了国发[2017]34号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此后,又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了国发[2018]3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该文件决定进一步取消14 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以及调整,下放一批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其中“防爆电气产品”就属于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14类工业产品之一。文件明确指出,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中,“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等产品可转为强制性认证,列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认证标准、合理减并认证检测项目,强制性认证费用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按体制负担。”防爆电气产品正属于这一类产品。
为了贯彻落实上述国发[2018]33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随即于2018年10月16日 颁发了 国市质监[2018]190号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文件对防爆电气等三类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该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下一步该如何分别对号做好转认证工作。“总局和认监委将按照国务院会议要求制定转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已转为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总局和认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行为的监管。”
(2019年3月20日王云生编写)